高女士今年42岁,是一名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育婴嫂。在一次去雇主家的途中摔伤导致腿部撕裂性骨折,由于在上班的途中摔伤,导致没有人为高女士的医药费埋单;
小刘在雇主家中主要做看孩子的工作,由于在雇主家中总是吃不饱,在一次抱孩子的过程中晕倒,雇主认为其是故意,当她向雇主说明是因为吃不饱头晕所致,雇主认为其在狡辩……
近年来,家政服务从业人员、家政服务消费者之间纠纷日益增多,服务主体和消费者双方权益难以得到保护。家政服务行业存在员工人身安全问题、超时工作问题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以及合同不规范问题等,对于雇主而言,也存在隐私权受侵害、受到服务人员虐待等问题。
那么,怎样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呢?
专家解答:
家政人员有两类,一类是挂靠在家政服务公司,由家政服务公司统一向雇主收取费用,为家政人员发放工资,另一类是自由职业,雇主直接与家政人员联系,谈妥价格,家政人员上门服务,雇主支付报酬。前者有劳动关系,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人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;后者则不是劳动关系。
2004年起实施,2011年修订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二条对工伤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,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。”家政服务中雇主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来说,没有承担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责任的资格,他也没有归入上述的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,因此,雇主没有义务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来处理家政人员受伤的事件。
即使高女士属于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,高女士的这一伤害,也很可能不是工伤。因为2011年新修订的《条例》中,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伤害作了重新定义,只有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才能被认定为工伤。高女士摔伤原因并未明确告知,阿克无法判断结果,但提问者应当知晓这一点。
对于家政人员直接为雇主服务过程中发生伤害,是否雇主一点责任也无需承担呢?并非如此。虽然他们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,但还是有民事雇佣关系,应当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: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但这个赔偿责任的范围显然要比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小很多。建议雇主为家政人员购买一份人身伤害保险,以转移自己的风险。